test2_大厂如此排他,我们还能自由地“玩”梗吗?
这些广泛传播的表情包形象,大多源自网友的大厂自发共创、AI的此排二次创作或外网文化的衍生,并非企业的原生创作。对此,有网友担心:当全民共创的文化符号被企业抢先登记,我们还能自由地“玩”梗吗?
从著作权归属的角度严格审视,企业的做法是利用法律形式上的“登记程序”,“试图”覆盖事实层面尚不明晰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主要开展形式审查,只要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格式,登记机构便会予以备案。因此,企业的登记行为本身在法律程序上是可行的。
但程序上的可行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无可挑剔。这些网络梗的原始创作者往往是分散的网民,权利基础本身并不牢固。企业利用形式审查的特点抢先登记,实际上是在权利归属尚未厘清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了排他性的著作权。这种建立在模糊事实基础上的权利主张,正当性自然存疑。
探究这件事的本质,是传统著作权“作者—权利人”单一归属框架,遭遇了互联网时代迷因文化“共创、共享、演变”的复杂现实。
现行的著作权法建立在明确的个体创作基础之上,着重强调单一作者对具体作品的绝对控制。 “香蕉猫”的治愈感与“刀盾狗”的幽默感,在于全民共同赋予的趣味内涵与传播价值,属于全网共享的公共文化资源。这种共创模式,使得网络梗成为典型的社群文化成果。用传统的单一归属框架去套用网络共创成果,不仅难以准确界定权利边界,更可能忽视广大网民的创造性劳动。
客观来看,这种登记能为企业人工智能业务使用素材训练模型降低潜在的侵权风险,也可为企业后续开展IP授权和衍生品合作等变现业务铺路。但将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社群文化成果“私有化”,在法律正当性和公众情感上将面临着挑战。特别是如果企业凭借登记证书收紧民间二次创作的空间,对普通网民的日常“玩梗”行为举起维权大棒,不仅会扼杀网络文化的创新活力,也会严重伤害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事实上,现行法律保护的是独特的美术表达形式,无法延及网络梗本身的创意概念。原始创作者若留存完整的创作凭证,依然可以主张相关的合法权利。面对互联网文化发展的新形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在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公共文化活力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当尊重社群文化的共创属性,留出足够的二次创作空间。只有这样,网络文化才能保持生生不息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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